國家取消的67職業資格證書有哪些?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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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67項)

一、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其中準入類14項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水平評價類12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土地估價師資格 國土資源部 準入類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 取消

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3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取消

4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關于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取消

5 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水利部 準入類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 *** 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 取消

6 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準入類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7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準入類 《關于試行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 取消

8 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 取消

9 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關于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 取消

10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質檢總局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11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準 ***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薦代表人資格 ***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3 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 保監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取消

14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保監會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5 注冊企業培訓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6 中國職業經理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

17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8 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

19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取消

20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審計署 水平評價類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 取消

21 特許經營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準(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

22 QC小組活動診斷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3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4 知識產權管理工程師 國家知識產權局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5 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取消

26 國際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

1 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國家糧食局 準入類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 取消

2 長途 *** 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3 市內 *** 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4 郵電業務營銷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5 割草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6 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7 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8 品種試驗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9 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0 植物組織培養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1 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 取消

13 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4 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取消

15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安全監管總局 水平評價類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取消

16 松香包裝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7 木材搬運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8 掛桿復烤工 國家煙草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間斷電源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

20 測距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1 *** 交換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2 電訊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3 二次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4 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5 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6 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7 飛機電氣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8 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29 飛機結構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0 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1 飛機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2 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3 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4 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5 航管計算機硬件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6 航空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7 航空電信報(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8 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39 航空發動機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40 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41 航空攝影測繪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工程咨詢公司注冊條件有哪些

工程咨詢公司注冊條件如下:

1、注冊資金需要達到法定更低標準,一個股東更低注冊資金10萬、一個以上股東更低注冊資金3萬;

2、看公司是否有需要進行前置行政審批的經營范圍,如果僅是從事咨詢業務的話是不需要進行前置審批的,可直接到工商機關注冊登記就可以了;

3、如果從事的是工程造價咨詢或者工程監理等業務,應在辦理營業執照后到北京市建委辦理相關等級資質的申請,其中工程監理公司丙級資質要求注冊資金更低50萬,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乙級資質要求注冊資金更低50萬。

《關于印發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之一條

(一)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對工商登記注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的企業,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同時,在全市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不得再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提出資質方面要求。

(二)部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

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包括: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三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等。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包括:專業乙級、丙級,事務所。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資質認定。包括:乙級及以下、勞務。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認定。包括:乙級及以下,不含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乙級資質。

國家職業資格取消了的職業(工種)

67項職業資格認證具體如下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

一、取消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26項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其中準入類14項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水平評價類12項)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1 土地估價師資格 國土資源部 準入類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06年第35號) 取消

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教學負責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考核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取消

3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 取消

4 理貨人員從業資格 交通運輸部 準入類 《關于印發〈理貨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三個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07〕575號) 取消

5 水土保持監測人員上崗資格 水利部 準入類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 *** 管理辦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號) 取消

6 拍賣行業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準入類 《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7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準入類 《關于試行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咨詢診斷師證書的暫行規定》(84機質字242號) 取消8 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機械工業標準復核人員管理細則(試行)》(機科標〔1994〕38號) 取消9 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人員資格 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準入類 《關于開展機械工業企業標準化培訓工作的通知》(機科標〔1995〕93號) 取消10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資格 質檢總局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取消

11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資格核準 ***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2 保薦代表人資格 ***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3 保險公司精算專業人員資格認可 保監會 準入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取消

14 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保監會 準入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取消

15 注冊企業培訓師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6 中國職業經理人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原由中國人力資源開發研究會具體實施17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商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發改價證認〔2004〕3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8 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平評價類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1074號)

《全國機械工業企業價格人員崗位資格行業認證辦法(試行)》(中機聯人〔2006〕56號) 取消

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證中心具體實施19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上崗資格 水利部 水平評價類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2002年第15號)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號) 取消

20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 審計署 水平評價類 《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中內協發〔2003〕22號)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2003年第4號) 取消

21 特許經營管理師 中國商業聯合會 水平評價類 《特許經營管理師》協會標準(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實施單位為國資委管理的行業協會22 QC小組活動診斷師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23 機械工業質量管理獎評審員 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24 知識產權管理工程師 國家知識產權局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25 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26 國際金融理財師

原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實施,2009年后由社會機構自行實施 水平評價類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共計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部門(單位) 資格類別 設定依據 處理決定 備注1 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定 國家糧食局 準入類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 取消

2 長途 *** 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3 市內 *** 交換機務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4 郵電業務營銷員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水平評價類 《郵電通信行業職業技能標準(試行)》(郵部聯〔1996〕515號)

《關于頒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郵電營業員等五十七職業)〉(考核大綱)的通知》(郵部聯〔1996〕1060號) 取消

5 割草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6 農產品加工機械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7 農業技術推廣員(水產)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8 品種試驗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9 水稻直播機操作工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0 植物組織培養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1 種子貯藏技術人員 農業部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導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全國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規劃綱要(2005-2010年)》(衛婦社發〔2005〕11號) 取消

13 中國保健行業心理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4 中國保健行業營養保健師資格 國家衛生計生委 水平評價類

無 取消

15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安全監管總局 水平評價類 《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取消

16 松香包裝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7 木材搬運工 國家林業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1992) 取消

18 掛桿復烤工 國家煙草局 水平評價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間斷電源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民航行業已依照有關規章實施人員內部管理20 測距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1 *** 交換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2 電訊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3 二次雷達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4 飛機(蘇式)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5 飛機(蘇式)維護無線電、雷達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6 飛機(蘇式)維護儀表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7 飛機電氣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8 飛機機械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29 飛機結構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0 飛機氣動、救生設備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1 飛機維護電氣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2 飛行計劃處理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3 歸航機/指點標機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4 航管計算機外圍設備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5 航管計算機硬件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6 航空材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7 航空電信報(話)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8 航空發動機附件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39 航空發動機修理工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40 航管內話通信機務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41 航空攝影測繪員 中國民航局 水平評價類 《關于印發民航行業飛機維護機械員等79個工種〈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范〉的通知》(勞社培就司發〔1999〕60號) 取消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認證要求

林業資質標準

林業資質,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那么話不多說,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林業資質的各等級標準。

一、甲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二、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三、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四、丁級林業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林業資質的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對應了四種資質標準,從丁級資質到甲級資質,資質要求逐漸提高,申請難度也對應提高。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

2005年3月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我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嚴格市場準入,保障工程咨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 *** ,為 *** 部門、項目業主及其他各類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與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咨詢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關系國家和社會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而確定的資格許可類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包括資格等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三部分。

第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資格證書》,憑《工程咨詢資格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標準

第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各級工程咨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要求依法開展業務。

第八條 甲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5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4.主持或參與制定過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從優。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10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 *** ,技術裝備先進,具有較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以及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2.具有獨立或與國內外工程咨詢單位合作承接國外工程咨詢業務的能力;

3.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通信及信息處理手段完備,能應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件開展業務,全部運用計算機和系統軟件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和經濟評價。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已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從優。

第九條 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于3年,申請專業的服務范圍相應咨詢成果均不少于5項,無不良記錄;

2.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術力量:

1.專職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以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8年。

(三)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 *** ,擁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具有開展業務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和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2.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計算機不少于1臺,全部運用計算機完成工程咨詢成果文件編制,經濟評價系統軟件的應用達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制度。

第十條 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標準: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30%,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5%,聘用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得高于技術人員總數的10%;

(三)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于5年;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六)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新申請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一般應從丙級資格做起。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因開展業務需拓寬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根據第八、九、十、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該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相應等級的臨時資格。

   第三章 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的劃分

第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專業資格,按照以下31個專業劃分:(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水電;(六)核電、核工業;(七)火電;(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氣;(十)石化;(十一)化工、醫藥;(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機械;(十四)電子;(十五)輕工;(十六)紡織、化纖;(十七)鋼鐵;(十八)有色冶金;(十九)農業;(二十)林業;(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規劃;(三十)綜合經濟(不受具體專業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第十四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服務范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一)規劃咨詢:含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編制、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含項目投資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與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后評價、概預決算審查等;

(五)工程設計;

(六)招標 *** ;

(七)工程監理、設備監理;

(八)工程項目管理:含工程項目的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招標 *** 、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 申請綜合經濟專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具有單項專業資格不少于8個;

(二)工程技術經濟專業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4名以上。

綜合經濟專業資格,除已取得資質的專業外,僅限于評估咨詢和工程項目管理等服務范圍。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可以按照條件申請一項或多項專業、一個或多個服務范圍的咨詢資格。認定各專業和各項服務范圍的資格必須符合專業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工程咨詢業績的相應條件。

   第四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和管理權限

第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準。根據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九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制。《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程序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應填寫《中國工程咨詢業務管理系統》軟件內容,并將文本文件同時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

(一)報送電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寫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介、在編技術人員及配備計算機情況;近三年經營狀況以及獨立承擔過的工程咨詢業績;2、掃描內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負責人的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在編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明文件(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證書、工程咨詢執業資格注冊證書、社會養老保險和人事證明材料);單位相關證明(工程設計等有關證書);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等。

(二)報送文本文件:除上述電子文本內容外,還需提供單位章程、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電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條 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先進行材料合規性審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或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審意見進行集體評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并頒發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第六章 資格認定時限

第二十三條 資格認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評審。受理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初審機構初審期限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不計算在許可辦理期限之內。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初審意見和材料,在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的,經分管委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工程咨詢資格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凡取得丙級資格證書3年、乙級資格證書2年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等級標準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升級或擴大專業服務范圍手續;經復審核定降級的單位,先收繳原資格等級證書,后核發新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做降級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一)經檢查,違反工程咨詢持證執業辦法、行業職業道德行為準則和市場競爭規則的;

(二)經核實,工程咨詢質量考核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申請辦理工程咨詢資格變更或終止的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經重新審核和認定后,再領取相應的《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

(二)單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時,應向原資格認定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工程咨詢業務時,應報原資格認定單位備案,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辦理相應撤銷和注銷手續。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單位,要建立相應的自檢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執業檢查。

第三十條 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格認定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超越認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三)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注銷手續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五)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六)經核實,咨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申請取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而擅自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據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初審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評審工作中的違法和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撤銷資格認定的決定:

(一)評審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予認定資格決定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準予資格認定的;

(三)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咨詢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咨詢資格;

(四)依法可以撤銷認定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格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審查、認定工程咨詢資格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認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齊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資格申請和不受理申請理由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實施所需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農業行業工程咨詢機構的資質管理有什么規定?

按照發改委第29號令規定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工程咨詢專業資格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的認定按31個專業劃分(其中包括農業、林業等)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根據資格認定標準(包括基本條件、技術力量、技術水平和技術裝備、管理水平等)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共設有甲、乙、丙三個等級林業工程咨詢資質取消的工程咨詢單位資質。工程咨詢、工程設計、招標 *** 、工程監理、設備監理資格,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