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監理個人和單位成立資質在哪里辦?求助
我猜測你說的應該是建設項目環境監理。現在國家還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政策。人員資質就是國家評估中心組織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人員培訓。單位資質只有部分省份有,比如遼寧,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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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廢止后怎么辦
2007年11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24號??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之一條??為林業監理資質管理規定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林業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三條??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
第十五條??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
第十七條??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八條??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申請林業勘察設計資質的要求有哪些
申請林業勘察設計資質林業監理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
根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林資發〔2012〕1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2015年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申報范圍
1、首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單位林業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2、已持有核發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證書,申請升級相應資格的單位;
3、已提交了電子版申報表,未獲得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格證書的各單位,《申報系統》已將電子申報表退回。各單位需按首次申請辦理,需重新提交電子版申請表并報送紙質申報材料。
三、申請材料要求
申請材料包括單位申請書、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四部分,裝訂成冊。
四、申報受理時間和程序
1、協會受理網上電子版申請。
2、申報單位將紙質申請材料報送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業務處。
3、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部分申報委托省級林業社會團體(下稱省級機構)協助管理。各省級機構根據資格認證條件,對丙級以下(含丁級升級丙級)網上受理申報表格、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審查、組織專家評審、征求主管部門意見、核發資質證書等資質評定工作(具體申報事項另行通知)。
4、協會和省級機構將在相應的網站上對專家初步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 *** 咨詢、書面質疑及投訴材料,所有咨詢、質疑及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并有確切聯系方式。
5、公示無異議單位,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頒發資格證書。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和審批,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促進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包括:
(一)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第三條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使用林地的,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林地。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
建設項目限制使用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限制經營性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第四條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規定: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國有林區)內,不得使用Ⅲ級以上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本條之一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國家林業局根據特殊情況對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六條 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和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辦理。其中,重點國有林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 占用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屬于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 *** 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
(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屬于臨時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屬于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四)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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