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規范車輛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寧夏 *** 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車輛增長和停車場發展的情況,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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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開辦停車場。第四條 市、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放和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規劃、國土、住建、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停車場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
推廣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車設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鼓勵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新建停車場應當具備智能化、信息化條件。第六條 停車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強監督。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照權限及時處理。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銀川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新建區域、居住區及舊城改造規劃時,應當依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及有關技術管理規定規劃停車場。第十一條 市人民 *** 應當根據機動車停放需求狀況,在停車狀況緊張的區域和公共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地段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第十二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并應當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停車泊位配建標準,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和城市停車需求變化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筑物應當按標準配建停車場。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規劃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補足停車泊位。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有條件劃定停車泊位的住宅區,經業主大會通過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劃定停車泊位。未經同意,不得在住宅區內劃定停車泊位。
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綠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礙交通,不得妨礙居民正常生活。第十五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規劃部門審核后,相關部門方可辦理施工手續。未經規劃部門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的設計方案。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中應當預留新能源車輛充電等設施設備安裝條件。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管理部門可以將 *** 儲備的土地,用于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設立臨時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利用自有待建土地、空閑土地,申辦臨時經營性停車場,但中小學校、幼兒園除外。第十七條 在滿 *** 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綠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開發利用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的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規劃部門會同發改(物價)、國土、住建、園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沈陽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保障城市道路完好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保護城市道路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予以制止、舉報。
對在城市道路建設、維護、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 *** 或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市政設施、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市和區、縣(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他組織以及個人按照城市道路的發展規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范。第十二條 *** 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的,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的發展規劃。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道路建設的年度計劃,應當自人民 *** 批準之日起七日內,以公文形式通知有關管線、桿線單位。有關管線、桿線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管線、桿線敷設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并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下實施。第十四條 承擔城市道路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施工,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建設單位收到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相關部門應當按時進行驗收。
道路工程建設單位,須于工程竣工驗收七個工作日前將驗收時間、地點及相關資料等,書面通知相關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驗收合格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資料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保修期為一年。橋梁、涵洞的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建設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對相關管線、桿線等設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確需移動的,應當提前辦理審批手續。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設施量和國家、省確定的城市道路維護定額標準,按年度安排相應的資金用于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及養護和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第二十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2017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土地整治工作,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提高耕地質量,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地整治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土地整治,是指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治理,對自然災害損毀或者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對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開發,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三條 土地整治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堅持因地制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整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土地整理開發機構負責土地整治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 *** 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整治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與、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土地整治從業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向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納入管理。第六條 市、州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 *** 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耕地耕作層保護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鼓勵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七條 對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 *** 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經批準的土地整治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上級下達的補充耕地年度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計劃。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中的土地開發,不得在大于20度的坡地進行。禁止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森林公園開墾耕地;禁止毀壞森林、圍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灘地開墾耕地。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 *** 負責組織鄉、鎮人民 *** 及農業、水利、林業等部門進行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第十二條 申報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符合生態建設、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規劃新增耕地率應當符合土地整治有關規定;
(四)經項目涉及地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審批。
土地整治項目經批準后,由縣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報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章 項目實施第十四條 經批準獲得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單位為項目承擔單位。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的施工,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委托等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除橋梁、防洪堤、水壩、隧道、水電安裝等工程外,項目施工費在50萬元以下的土地整治單體工程,不受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限制,由項目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放棄承包權的,依法公開招標。第十六條 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層、平整度、灌排水條件、道路以及生態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技術標準。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后,批準項目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第五章 項目資金管理第十八條 土地整治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及指標流轉價款、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等。
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人民 *** 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第十四條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第十五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第十六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七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 ***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國家的區域和城市有哪些規劃
目錄
懸念再起!誰能躋身第十個國家中心城市?
4.2萬 41"
國家中心城市
國家中心城市是中國城鎮體系規劃設置的更高層級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最早在2005年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依據《城市規劃法》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時提出。[1][2]
2007年,由原建設部上報國務院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6—2020年)》中指出:國家中心城市是全國城鎮體系的核心城市,在我國的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中心和樞紐作用,在推動國際經濟發展和文化交流方面也發揮著重要的門戶作用。國家中心城市應當具有全國范圍的中心性和一定區域的國際性兩大基本特征。[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定義,國家中心城市是指居于國家戰略要津、肩負國家使命、引領區域發展、參與國際競爭、代表國家形象的現代化大都市。在資源環境承載條件和經濟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規劃建設國家中心城市,既是引領全國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對外開放區域布局的重要舉措。[3]
國家中心城市是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層級之上出現的新的“塔尖”,集中了中國和中國城市在空間、人口、資源和政策上的主要優勢[4]。2010年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10—2020年)》明確提出五大國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的規劃和定位[2];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先后發函支持成都、武漢、鄭州、西安建設國家中心城市。[5][6][7][8]
中文名
國家中心城市
外文名
National Central City
發布機構
國家住建部、國家發改委
發布時間
2010年起
快速
導航
城市建設
城市定位
綜合評估
經濟指標
影響意義
名稱起源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是城鄉規劃中最頂層的法定規劃,是關于全國城鎮發展和城鎮空間布局的統籌安排,是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的重要政策依據,也是各地制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9]
國家中心城市的正式提出,最早是在2005年。當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中規院)受建設部(現住建部)委托,在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06-2010年)》過程中,首次使用了這個概念。[10]
在那輪編制過程中,中規院認為,應該在城鎮體系的更高位置設立國家中心城市,讓它們在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中心和樞紐作用,并在規劃中把北京、上海、天津、廣州4個大城市確定為首批國家中心城市。這個規劃2007年雖然由建設部上報給了國務院,但一直沒有得到批復。[10]
2010年,住建部根據城市發展的新形勢,又編制了新一輪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10-2020)》。在那輪規劃中,中規院又在國家中心城市的名單中增加了重慶。當年2月,住建部對外公布了規劃的草案,但與上一輪《全國城鎮體系規劃》一樣,國務院也沒有對其作出批復。[10]
共9張
國家中心城市
2014年3月, *** 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對未來城鎮化的發展路徑、主要目標和戰略任務,提出了明確要求。為了落實這個規劃,2015年,中規院再次啟動了《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16-2030)》的編制工作。[10]
按照計劃,《全國城鎮體系規劃(2016-2030)》應該于2016年完成并上報國務院審批。但截至2017年,該規劃仍未上報國務院。[10]
國家中心城市處于城鎮體系的更高層級,也被稱為塔尖城市。按照中規院的設想,國家中心城市對外要具有相當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能代表國家參與國際競爭,推動國際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對內則是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的中樞,是國家綜合交通和信息 *** 的樞紐,是科教、文化和創新中心,具備引領、輻射和集散功能。[10]
城市建設
國家中心城市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在國家經濟結構和戰略布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強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是實現“城鎮化質量明顯提高”、推動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然要求。[11]
加強國家中心城市建設,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著力:一是沖破傳統思維定式。牢固樹立國家中心城市的責任意識、競爭意識和機遇意識,積極利用區域資源創造新優勢,將國家中心城市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做;二是提升國家中心城市綜合功能,按照國際大都市標準規劃、建設、管理和運營城市,不斷提高城市的科技創新能力、國際競爭能力、輻射帶動能力、交通通達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建立健全城市綜合管理體制,完善城市應急機制,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著眼世界發展趨勢,打造國際交流平臺,加快國際物流通道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三是推進屬地區域產業城鎮集群發展。應發揮國家中心城市的能動作用,大力發展城市功能全覆蓋的中小城鎮,形成國家中心城市—區域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鎮等多層級功能的城市集群。發揮國家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以產業技術鏈和物流鏈為紐帶,合理布局區域產業基地,整體提升區域發展水平。[11]
國家中心城市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平臺和戰略支點,承載了國家的政治目標和戰略任務,國家中心城市不僅要關注自身的發展,還要勇擔國家賦予的重大歷史使命和責任擔當,堅定不移地落實中央“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踐行五大發展理念,引領中國城市建設走出一條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發展之路。[12]
國家中心城市都是所在區域城市群的核心龍頭城市。中心城市建設除了關注自身功能提升以外,還需要充分加強與周邊城市區域的優勢互補和協同發展,推進區域人口、產業、交通、生態、公共服務、市場要素和體制機制一體化對接,建設高效聯動、富有活力和競爭力的城市群區域,形成以中心城市為核心帶動、區域整體均衡協同發展的良性格局。[13]
城市定位
總體定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14]
城市 定位
北京
首都,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15] 打造北京—天津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16]
天津
直轄市之一,環渤海地區的經濟中心。[17] 打造北京—天津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16]
上海
直轄市之一,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18] 打造上海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16]
展開全部
從總體上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分別引領環渤海、長三角和珠三角區域發展[27] ;重慶、成都是西部大開發的重要平臺,是長江經濟帶的戰略支撐[22] ;武漢輻射帶動中部和長江中游地區,支撐長江經濟帶發展[3] ;鄭州引領中原發展、支撐中部崛起[7] ;西安立足古絲綢之路起點,作為向西開放的戰略支點,輻射帶動西北及周邊地區發展。[28] [26]
政策表述
北京:強化北京的首都功能和全國中心城市地位,著眼建設世界城市,發展首都經濟,增強文化軟實力,提升國際化程度和國際影響力。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強化創新功能,加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園區的建設,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不斷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城市。[27]
天津:提升天津的國際港口城市、生態城市和北方經濟中心功能,重點開發天津濱海新區,構筑高水平的產業結構,建設成為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先進制造業和技術研發轉化基地、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物流中心,增強輻射帶動區域發展的能力。[27]
上海:優化提升上海核心城市的功能,建設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國際大都市,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強化創新能力和現代服務功能,率先形成服務經濟為主的產業結構,增強輻射帶動長江三角洲其他地區、長江流域和全國發展的能力。[27]
廣州:充分發揮國家中心城市和綜合性門戶城市引領作用,全面增強國際商貿中心、綜合交通樞紐功能,培育提升科技教育文化中心功能,著力建設國際大都市。[29]
重慶:圍繞建成國家中心城市,強化重慶大都市區西部開發開放戰略支撐和長江經濟帶西部中心樞紐載體功能,充分發揮長江上游地區經濟中心、金融中心、商貿物流中心、科技創新中心、航運中心的作用,加快兩江新區建設,全面增強集聚力、輻射力和競爭力。[22]
成都:以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為目標,增強成都西部地區重要的經濟中心、科技中心、文創中心、對外交往中心和綜合交通樞紐功能,加快天府新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完善對外開放平臺,提升參與國際合作競爭層次。[22]
武漢:堅持立足中游、引領中部、服務全國、鏈接全球,全面提升武漢現代制造基地、服務高地、創新源地、開放平臺功能,強化長江中游航運中心及綜合交通樞紐建設,強化支撐和承啟作用,拓展沿江發展新空間,挺起長江經濟帶脊梁,加快建成以全國經濟中心、高水平科技創新中心、商貿物流中心和國際交往中心四大功能為支撐的國家中心城市。增強輻射中部的現代服務功能,打造全國重要的綜合交通樞紐,構筑面向全球的內陸開放高地,建設國際知名的美麗宜居城市。[3]
鄭州:著力發展樞紐經濟,著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著力增強經濟綜合實力,努力建設具有創新活力、人文魅力、生態智慧、開放包容的國家中心城市,在引領中原城市群一體化發展、支撐中部崛起和服務全國發展大局中作出更大貢獻。夯實產業基礎,全面提升綜合經濟實力。突出改革創新,加快培育壯大新動能。發揮區位優勢,打造交通和物流中樞。堅持內外聯動,構筑內陸開放型經濟高地。彰顯人文特色,建設國際化現代都市。[30]
西安:加快西安中心城市建設步伐,加強西咸新區、西安高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西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建設,強化面向西北地區的綜合服務和對外交往門戶功能,提升維護西北繁榮穩定的戰略功能,打造西部地區重要的經濟中心、對外交往中心、絲路科創中心、絲路文化高地、內陸開放高地、國家綜合交通樞紐。保護好古都風貌,統籌老城、新區發展,加快大西安都市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形成多軸線、多組團、多中心格局,建成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化大都市。[26]
綜合評估
2018年1月26日,教育部《中國都市化進程年度報告》課題組、上海交通大學城市科學研究院發布了《2017國家中心城市發展報告》。報告顯示,當時已有的8個國家中心城市綜合評估排名依次是:北京、上海、廣州、重慶、天津、武漢、成都和鄭州。[31] [32]
2018年11月3日,中國社科院研究機構發布的“國家中心城市指數”報告顯示:國家綜合中心為北京;國家重要中心為上海和廣州;潛在國家重要中心為深圳、武漢、天津、成都、重慶、西安、南京、杭州、鄭州。課題組選取政治、金融、科技、交通、教育、醫療、文化、信息、貿易(物流)、國際交往十大城市功能,用以測度國家中心城市的綜合服務能力,并通過對中國內地25個樣本城市以上功能的集聚力和聯系力進行指標化測算,得出上述研究結果。[33]
經濟指標 中國國家中心城市經濟指標(2018年)
排名 城市 GDP(億元) GDP同比增速(%)
1
上海
32679.87
6.6[34]
2
北京
30320.0
6.6[35]
3
廣州
22859.35
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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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意義
地區
國家中心城市側重于對國內的影響,是《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中提出的位于中國城鎮體系中更高位置的城市。其對外在發展外向型經濟以及推動國際文化交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這類城市有可能發展成為亞洲乃至世界的金融、貿易、文化、管理的中心城市;而對內在全國具備引領、輻射、集散功能的城市,這種功能表現在政治、經濟、文化諸方面。
國家中心城市所必須具有的五大特征:一是國家組織經濟活動和配置資源的中樞;二是國家綜合交通和信息 *** 樞紐;三是國家科教、文化、創新中心;四是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五是國家城市體系中綜合實力最強的“塔尖城市”。[43]
國家中心城市所必須具有的五大功能:綜合服務功能、產業集群功能、物流樞紐功能、開放高地功能和人文凝聚功能。[44]
中心城市的培育將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縮小地區間發展水平的差距。
政治
中國古代城市的形成與政治中心的設置相一致,城市是區域的政治中心。隨著一批新興工商業城市、交通樞紐城市和資源型城市興起,傳統城市也步入了向近代轉型的現代化啟動階段。區域政治中心地位為城市現代化的啟動奠定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基礎,但作為中國行政 *** 中的結點,城市的規劃、管理、建設等方面都帶有 *** 強制性和目的性,缺乏充足的現代化啟動動力。因而,區域政治中心地位在城市現代化啟動中發揮了促進和制約的雙重作用。
經濟
中心城市作為等級位次高、能量強的經濟中心,是社會化大生產的基地,具有生產集中、分工細密、行業和部門比較齊全的特點,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復雜分工體系。其經濟結構是區域經濟結構的反映,其經濟結構變化的方向、目標、重點、速度會影響到區域經濟的結構,是區域產業升級的先鋒。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趨勢開始顯現,城市間經濟聯系不斷增強,中心城市開始逐漸發揮其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而這種帶動作用則源于中心城市的經濟輻射力。為進一步促進城市經濟和區域經濟的發展,全國城鎮體系規劃中明確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城市發展成為區域性中心城市。國家中心城市是區域經濟的中心,是建立國際經濟聯系的紐帶,也代表著城市的國際競爭力。
文化
文化力量是城市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著名的國際大都市,如紐約、倫敦、東京,不僅是全球的經濟中心城市,國際資本、商品、技術、信息的集散地,同時也是國際文化交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各國多元文化交匯、融合、傳播、擴散的 *** 終端。文化交流不僅能給城市經濟建設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而且會帶動和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成為城市經濟起飛的重要發動機和助推器。[45]
國際
國家中心城市是指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領域具有全國性重要影響并能代表本國參與國際競爭的主要城市,是一個國家綜合實力最強、集聚輻射和帶動能力更大的城市代表。從主要特征上說,國家中心城市是國家參與國際分工合作和競爭的代表,是國家或國家主要經濟區域內經濟活動組織和資源配置的中樞,是國家科技文化創新中心,也是國家綜合交通和信息 *** 樞紐,起著配置國家資源、主導經濟社會發展和連接國內外的重要作用。國家中心城市的建設發展狀況,不僅關乎城市自身地位的鞏固和提升,直接影響區域的協調發展,而且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關系國家的國際競爭力和國際地位。[46]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心城市繪出中國城市新天際線.新華網 [引用日期2018-11-12]
[2] 國家中心城市數量或為12個 入選標準有哪些?.新華網 [引用日期2018-11-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 武漢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引用日期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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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愛歷史 百家榜創作者 金芒計劃簽約創作者,歷史達人,優質創作者
深圳拿飛地,南京并鎮江,西咸一體化……中國進入城市并購時代?
未來的中國,城市/城市群規模必將越來越大,而人才和資本也必然向這些做大做強的城市集中。既然趨勢不可逆,選擇就變得十分重要。
2019-02-01411閱讀49934
頭條說 關注熱點,解讀背后的知識
競爭太激烈!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你家會成為國家中心城市嗎?
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都提交了把所在城市建設成國家中心城市的建議或提案。建議把西安建設成國家中心城市,全國政協委員沈健繼續呼吁南京應該成國家中心城市。讓這些地方大員著急的是,目前多個省份都在“舉全省之力”爭取國家中心城市的名額。
2017-03-22133閱讀2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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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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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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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原理
? ? 《城市規劃原理》是2011年6月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的圖書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作者是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主要講述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了城市規劃的基本原理、規劃設計的原則和 *** ,以及規劃設計的經濟問題。
? ? ?闡述清楚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了《城市規劃原理》的地位,這門科目設置的主要內容就有大致框架2017城鄉規劃編制規范了,它應該是闡述什么是城市規劃、為什么要編制城市規劃或者城市規劃的作用、怎么編制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怎么實施等主要內容。把這些問題闡述清楚了,也就把《城市規劃原理》這門科目的主要內容的邊界限定清楚了。
? ? ?本書由經緯注考(北京)教研中心編寫,全書分為兩部分,之一部分為歷年考試真題及解析,包括了2010-2014年,2017年、2018年全部真題并對其進行分析和解答,歸納解題思路和 *** ,有些題目還給出了相同考點的對比和辨析。第二部分為2019年3套模擬題,共考生復習后進行練習,檢驗復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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