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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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城市建設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第三條 本市的城市建設檔案事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保障其與城市建設需要相適應。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依法行使監督和指導職權。第五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應當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對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和利用。

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建設檔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具備城市建設檔案專業知識,并按照規定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城市建設檔案的實際情況,設置專門的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齊全和安全保管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城市建設檔案進行編制,并經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或者各分局城市建設檔案機構(以下統稱城市建設檔案館)檢驗合格后,方可移交。編制城市建設檔案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檔案館編制。第九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下列城市建設檔案:

(一)城市建設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包括規劃、勘測、設計、建設和市政、環衛、公用、園林、人民防空等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二)建設工程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文件及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齊全、準確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原件。第十一條 本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現狀圖和資料。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檔案,應當在普查、補測、補繪結束后6個月內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應當及時整理城市建設檔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設檔案館保管。

建筑物、構筑物產權變動時,原建筑物、構筑物產權人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必須隨同產權一并移交給新的產權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設檔案館寄存。第十三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各分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向城市建設檔案館按時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建設單位城市建設檔案形成、編制、整理、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的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歸檔工作應當指派專人進行具體指導。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市建設檔案館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情況。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對接收進館的城市建設檔案實行科學規范管理,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建設檔案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利用城市建設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防治有害物質,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修復。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城市建設檔案保管期限以及應當保密的密級。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定期對保管的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對具有密級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和利用,以及密級的變更和解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法規辦理。

貴陽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19修改)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 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為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省人大批準的《貴陽市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材料。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保證城建檔案事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建檔案范圍分為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城市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第六條 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建設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城市給排水管網、城市燃氣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及有關現狀圖等;

(三) 電力、通訊、郵政設施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郵政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四)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鐵路運輸站臺建設、集裝箱運輸及長途客運場(站)設施、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工程檔案及有關觀狀圖等;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城市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等;

(七) 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含垃圾填埋場、大型公廁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的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九)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辦理。第七條 城市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市規劃所需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市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市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文件材料;

(五)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八條 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歷代重要遺址、古建筑、紀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的歷史照片、圖紙、歷史記載材料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第九條 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包括:

(一)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和設施發展史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土地、環境保護、文物、園林、環境衛生等專業管理部門、設計、科研等單位以及各類開發區形成的具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文件材料。

(三)有關城市建設的規范性文件、計劃、統計和設計、施工技術規程規范及標準圖等城市建設資料。第十條 形成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城建檔案: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在云巖區、南明區、觀山湖區、花溪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形成的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在其他區(市、縣)形成的,在工程竣工備案后3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但列入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重要城建檔案,應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二)城市勘測規劃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城市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由產生檔案的專業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國土檔案資料,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目錄。

(三)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四) 區、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在次年第3季度前,將檔案分類目錄和總目錄的復印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江蘇省城建檔案管理辦法(2019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和鄉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以及相關的資料。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要求,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城建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實施城建檔案工作的具體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五)組織并指導城建檔案工作的理論研究和科研工作,負責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館(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檔案的事業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業務工作,并對城建檔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進行技術業務指導。第七條 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上崗資格。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移交第八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接收的城建檔案的范圍包括:

(一)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恢復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軍事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檔案;

(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基礎資料和科學研究成果;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城建檔案館(室)接收城建檔案的具體內容,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應當由城建檔案館(室)接收的城建檔案,其形成單位按照下列時限移交:

(一)建設工程檔案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二)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在村鎮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移交;

(三)業務管理檔案和業務技術檔案在本單位保管1至5年后及時移交;

(四)其他城建檔案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移交。

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項城建檔案,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第(二)項城建檔案,向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 *** 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移交。

屬于第八條規定范圍的跨行政區域建設工程形成的城建檔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城建檔案館(室)接收。第十條 不屬于第八條規定范圍的城建檔案,由形成單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整理和保管,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所保存的城建檔案目錄。第十一條 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完整準確、圖形清晰、字跡工整,有利于長久保存。案卷質量應當符合《江蘇省城建檔案案卷質量標準》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工程均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進行登記,實行建設工程檔案責任制。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發包、承包和監理等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明確收集、編制、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任、要求等內容。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編制、移交建設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建設工程檔案。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附有建設工程竣工圖及其他建設工程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在工程建設監理過程中形成的檔案,并在竣工驗收前移交建設單位。

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城鄉規劃管理檔案編制規范,規范城建檔案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檔案編制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第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并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于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九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以下檔案資料: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地下管線檔案資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檔案;

(四)城市建設科研檔案;

(五)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之一款第(一)項中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工程檔案具體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本規定第九條之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由寶安區、龍崗區建設部門批準開工建設且不屬于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

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之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電子目錄、建設工程竣工圖電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歸檔的建設工程名單。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參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蘭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提高城鄉建設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充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建設檔案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有效利用。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第五條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城建檔案館、區(縣)城建檔案館(室)(以下統稱為“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護、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和電力、通訊等行業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辦法負責下列工作:

宣傳貫徹有關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查處。

負責接收本辦法規定移交的城鄉建設檔案,收集與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有關的珍貴歷史檔案,并集中保管。

草擬城鄉建設檔案發展規劃,制定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計劃、規章制度、業務技術規范。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參加省、市檔案主管部門組織的重點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工作。

對館藏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做好館藏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等工作。

培訓城鄉建設檔案業務人員。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第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材料:

建設工程檔案,主要包括: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市政設施工程檔案;管線工程檔案;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村鎮建設工程檔案;軍事工程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城鄉行政區域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鄉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鄉建設檔案、資料。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一)建設工程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二)建設工程在紅古區、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內的,向所在區(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工程竣工后須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時限、內容和要求,并將已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情況及時告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國家部委和省發改部門審批的在蘭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項目計劃函告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條 城鄉建設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責任制,健全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和保護工作,并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形成的責任主體,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規范,與工程進度同步收集、編制建設工程檔案,編制、整理建設工程檔案不得少于兩套,編制、整理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

天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2014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促進我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報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和鄉鎮規劃、設計、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及相關資料。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 *** 應當把城建檔案事業的發展和城建檔案機構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城建檔案事業的投入,保障城建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第四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負責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設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開發利用工作。

區縣人民 *** 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建設檔案館應當接收城建檔案的范圍包括: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城市規劃、土地、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市容環衛、環境保護、市政、公用、房產、人防等)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等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

城建檔案的具體接收范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六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城建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案卷質量標準;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簽收手續完備;

(三)編制各種管線工程竣工圖應當以竣工測量成果為依據;

(四)建設工程項目在報送紙質檔案的同時,還應按規定報送相關的電子檔案和聲像檔案。第七條 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從工程立項開始,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并按規定向建設單位移交。第八條 建設工程實行檔案預登記制度。建設單位在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辦理檔案預登記手續,填寫建設工程檔案登記表,簽訂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30日內,應提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 *** 確定的部門對已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工程檔案預驗收合格后,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 *** 確定的部門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檔案預驗收證明,建設單位持工程檔案預驗收證明向市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檔案。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中心或者區縣人民 *** 確定的部門發給《天津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未取得《天津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檔案的驗收工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對列入城建檔案具體接收范圍的檔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9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90日內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停建、緩建工程形成的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