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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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發展和建設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機構建設;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區域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市)域空間管制,鄉(鎮)、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吉利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吉利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未設鎮的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備案,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九條 鄉、鎮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城市區所屬鄉(鎮)、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不隸屬于鄉(鎮)的村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市)人民 *** 審批。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沈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規劃區內的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城鄉規劃工作在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建、交通、環保、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并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包括: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和其他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三)中心城區內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市和縣(市)人民 *** 確定的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

(五)城鄉基礎設施、綜合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水系、綠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環境保護、地下空間開發、防災減災等專項規劃。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將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城市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將建設用地性質、建設用地的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地域范圍和管理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等作為強制性內容。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內容。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三)新民市總體規劃由新民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和沈陽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四)鄉規劃由所在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縣(市)人民 *** 審批;

(五)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六)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報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八)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定;

(九)專項規劃由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和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和縣(市)人民 *** 審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任務。

城鄉規劃文件應當附具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證明等要件。第九條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對周邊環境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規劃,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履行審查程序。第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城鄉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城鄉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時間、地點以及意見征集方式應當在本市有關 *** 網站或者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布。

城鄉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有關 *** 網站上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予以分類答復。

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以下統稱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下統稱縣城)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符合城市、縣城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劃相銜接,優先安排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指導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空間布局,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

劃分控制單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確定為重點風貌區。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下列控制性內容:

(一)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級道路紅線、斷面及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城市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位置和規模,城市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線,重大市政設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

(三)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建設規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場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

(五)居住、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點風貌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筑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 *** 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 *** 網站等方式公布。

鐵嶺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統一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科學制定和規范實施城鄉規劃,促進全市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及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在城鄉規劃工作中,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 *** 接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區域,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統一規劃和管理。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規劃工作需要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論證、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提供城鄉規劃決策的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議事規則、議事范圍等由市、縣級人民 *** 另行制定。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劃定和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本市各類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二)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城市總體規劃由開原市、調兵山市和省人民 *** 確定的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級人民 *** 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級域內的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議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由省人民 *** 確定的鎮總體規劃,還應當提交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五)省、市、縣級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法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六)分區規劃由市、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七)市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省人民 *** 審批的,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八)縣級域內跨鄉、鎮的城鄉規劃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需要報經市人民 *** 審批的,由縣級人民 *** 提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九)市城市規劃區,開原市、調兵山市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審批,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其他鄉、鎮規劃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各類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行業規劃,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下列區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

(一)市、縣主要公共服務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央商務區等;

(二)城市廣場和公園周邊、道路和河道兩側;

(三)城市出入口、主要交通節點;

(四)各級景區核心區邊緣、特色街區等;

(五)新城、新市鎮核心區;

(六)其他需要編制的重要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