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什么目標和任務?制定城市規劃,應當以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為任務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是指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縣城和其他建制鄉(鎮)。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適用《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先規劃后建設和建管并重的原則,突出邊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娜允鎮人民 *** 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 *** 的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 ***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城鄉建設,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 劃第八條 自治縣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以縣城為中心的口岸城市、邊境口岸型特色小鎮、歷史文化名鎮、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進行編制。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邊境經濟合作區規劃等相銜接。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城的總體規劃,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普洱市人民 *** 批準。

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邊境鄉(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自治縣人民 *** 批準。第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的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并將城鄉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城鄉規劃批準后,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將防災減災、綠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消防、環衛等公共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第三章 建 設第十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任何單位不得將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第十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第十六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風格,建立建筑圖集數據庫,無償為居民住宅建設提供建筑圖集等服務。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縣城主要街道、縣城出入口、廣場、公園、景點、風光帶、雕塑等公共場所的亮化和綠化建設。亮化和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八條 城鄉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區和責任人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確定。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街道、廣場、公園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其他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

什么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什么和社會發展規劃

一、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公布實施。

3.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