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自治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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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發包。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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