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 *** 自治區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辦法
1、之一條 為加強對鄉村集體建筑企業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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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法律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第八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集體所有。
3、《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八章四十五條,規定有總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管理、企業與 *** 有關部門的關系、獎勵與處罰及附則等內容。
4、法律分析:集體企業管理辦法適用于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除外。
5、第十六條 稅后利潤分配形式: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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