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資質管理辦法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破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確有必要變動、關閉或者拆除的,必須征得原驗收機關的同意。第二十五條 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領取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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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災害防治的工程措施:攔擋:對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擋建筑物或攔截建筑物。攔截建筑物有落石平臺、落石槽、攔石堤或攔石墻等,遮擋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有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制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不易發區。建設項目選址只要位于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含低易發區)以上區域的,均需要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范圍可以去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