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環境規劃、保護、勘查、監測、開發利用和地質災害防治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類活動所涉及的空間環境以及地質災害、地質遺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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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四條 地質環境保護實行開發、利用和保護相結合的方針,堅持誰利用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市、州(地區)、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計劃、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鼓勵地質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對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地質環境規劃第七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保護利用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八條 地質環境規劃應當包括地質環境現狀、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環境監測等內容。第九條 地質環境規劃是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依據。水利、交通、城鄉建設等規劃在批準前,應當征求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環境保護內容的意見。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條 制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國土綜合開發區和經濟開發區規劃,應當進行區域地質環境評價。
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選址階段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一條 從事區域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標準審查認定。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按照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進行。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家地質資料匯交規定匯交。第四章 地質環境保護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礦山開采應當保護地質環境,防止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地質環境保護年度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修筑尾礦庫、攔渣壩等工程設施,應當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礦造成含水層疏干、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第十六條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工作實行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或省人民 *** 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礦山開采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恢復和治理措施,防止災害擴大。第十八條 開發地熱、礦泉水應當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
開采地下熱水、礦泉水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第十九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遺跡保護工作。下列地質遺跡應當加以保護:
(一)有重要觀賞和重大科學研究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
(二)有重要價值的地質剖面和構造形跡;
(三)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及其產地;
(四)有特殊價值的礦物、巖石及其典型產地;
(五)有典型和特殊意義的地質災害遺跡;
(六)其他需要保護的地質遺跡。第二十條 具有國際、國內和區域性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第五章 地質環境監測第二十一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建立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對重大地質災害及時作出預測預報。
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不含地震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發布。
崩塌地質災危險性評估需要哪些規范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9號令);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42號令);
國土資源部2006年4月頒發的《〈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基本要求〉實施細則(修訂稿)》;
4、《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備案制度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14]29號);
5、《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4]540號);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0286-2015);
7、《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69號);
各行業可能還有自己的一些規范,總體差不多就這幾個
地質災害資質是怎么分類的?有幾個等級?
地質災害所有都只分為3個等級,分別是甲級,丙級,地質災害資質目前主要有五個分類,即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危險評估這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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