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測繪成果管理規定(2010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會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主管本市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上海市測繪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測管辦)負責組織本市基礎測繪成果及其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測管辦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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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測量成果及5秒級以上的城市測量成果的 *** 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測制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成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底圖的目錄及副本,地籍圖、影像地圖、海圖、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經市人民 *** 批準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測繪成果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年度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由市測管辦統一匯編成冊。第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均按國家測繪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專業測繪成果國家秘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按規定確定,并報市測管辦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五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可向市測管辦查閱目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由市測管辦統一提供使用:

(一)按國家測繪局和上海市城市測繪規范、圖式、細則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及航攝影像圖;

(二)市、區、縣、鄉等各種行政區域的掛圖、地圖集、地下管線圖;

(三)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座標系統測量的平面控制點成果;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統一高程系統測量的高程控制點成果;

(五)與上述各項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

不屬于前款范圍的測繪成果,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使用。第六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曬制全區、全縣或相當于全區、全縣面積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圖或相應的綜合管線圖,必須憑用圖單位公函,經市測管辦批準后提供;

(二)密級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憑統一印制的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專用介紹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憑當地省級 *** 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單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礎測繪成果的,必須向市測管辦辦理轉函手續;需要使用外省市專業測繪成果的,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五)軍事部門需要使用 *** 部門測繪成果的,由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市測管辦統一辦理;

(六)本市 *** 部門或單位需要使用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由市測管辦通過總參謀部測繪主管部門或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統一辦理。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八條 市測管辦應按照國家測繪局有關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負責對本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提交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考測繪工程師需要什么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測繪資質單位管理制度匯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測繪資質單位管理制度匯編

(1)、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8年可報考。

(2)、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

(3)、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5年可報考。

(4)、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

(5)、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

具體規定請參見國家測繪局網站重要規范性文件欄目的《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一文。

特別說明,報考條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計工作時間,即獲取相關學位前后的工作經歷都算在內。

擴展資料

技能要求

1、 把握地面測量、海洋測量、空間測量、地球外形及外部重力場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2、把握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海洋測量、礦山測量、地籍測量技術。

3、把握攝影測量(解析攝影測量、數字攝影測量)和圖像圖形信息處理的理論和 *** 。

4、把握使用各種信息源設計、編制各類地圖的理論與 *** 。

5、具有從事國家大地控制網的建立,陸地、海洋、空間精密定位與導航,大比例尺數字化測圖與地籍圖的測繪及其信息系統的建立,各種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階段測繪及變形監測,資源(土地、礦產、海洋等)合理開發、利用及環境整治等方面工作的基本能力。

6、認識各種測繪方針、政策和法規。

7、測繪資質單位管理制度匯編了解現代大地測量、現代工業測量、空間測量、地球動力學、海洋測量等領域的理論前沿及發展動態。

8、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 *** ,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踐工作能力。

參考資料測繪資質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百度百科——測繪工程師

建委都有那些部部門? 各部門之間的關系?

開封市建委內設機構

1、《開封市人民 *** 辦公室關于印發開封市建設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的通知》 (汴政辦[2002]36號)

2、《關于給市建設委員會下達行政編制的通知》(汴編[2008]1號)

1、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對機關政務、業務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負責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聯絡接待、宣傳、信息、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保衛、 *** 、催辦、查辦及提案建議辦理工作;負責系統目標管理、計劃生育和綜合治理工作。

2、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基層領導班子、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工作;組織專業技術及政工人員的職稱評聘;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老干部工作和統戰工作。

3、計劃財務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法規及制度;負責城市維護費年度使用計劃的編制、協調與實施;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行業統籌和系統財務審計工作。

4、建筑行業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建筑業的發展規劃與產業技術政策;負責全市施工、安裝、建筑構件生產、裝飾裝修和建筑相關的企業以及建設工程試驗室、建設工程監理等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建筑企業的全面質量管理及質量達標工作;負責外地施工企業入汴資格審查;組織協調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指導有關學會、協會工作。

5、建筑工程管理科

負責擬定全市建筑業工程質量(含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對在建工程(含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進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處罰;對重點工程進行協調服務,審批開竣工報告,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審查施工企業投標資格。

6、勘察設計管理科

貫徹執行勘察設計行業政策、法規和有關制度;綜合管理建筑工程城鄉勘察設計工作;參與重點項目的技術論證;按照規劃要求和設計規范,對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審查;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指導監督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投標活動;監督檢查勘察設計質量;綜合管理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抗震設防工作。

7、勞動安全教育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勞動、工資、安全生產的法規及政策;擬定全市建筑行業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檢查指導企業的安全生產;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制訂本行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管理行業職工崗位技術培訓及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8、基礎設施建設科

負責擬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城鄉基礎設施工程的立項報批及工程招投標、資金管理工作;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交接工作;組織協調基礎建設項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綠化、照明、供水、供熱、燃氣、給排水、電力、通信等配套設施建設的同步施工工作;負責市政工程企業的管理工作。

9、用地規劃審批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種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編制和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研究;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及擴初設計的審查;負責建設用地和城市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審核詳細規劃,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0、工程規劃審批科

負責建設工程、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審查建設項目、建筑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圖的規劃要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定線、驗線及竣工驗收;負責建設工程批后管理。

11、市政規劃審批科

負責組織城市道路交通、園林綠地及市政工程管線等專業工程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公路、橋梁、鐵路、機場等市政交通工程及城市給水、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綠化、有線電視管線和微波線路、無線電通道的規劃管理;負責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組織對各類市政工程項目的放線、驗線及竣工驗收;辦理《市政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全市所轄地區的城建測繪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以及測量標志的管理與維修。組織城市各種大比例尺地形圖的測繪等。

12、村鎮建設管理科

擬定縣城、村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縣城、村鎮建設,組織國家、省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及重點鎮的規劃、建設;指導村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13、政策法規科

負責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的起草、報批、解釋、清理、匯編工作;負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法制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

14、科技建材科

擬訂我市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規定,指導行業科技成果轉化,推行行業技術進步;負責擬定建材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計劃;負責全市建材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申報、發放;負責建材產品的質量管理和產品結構調整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全市墻體材料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散裝水泥推廣和專項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15、老干部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干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2)

惠州市惠陽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內設機構

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后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會議報告、總結等重要文稿;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 *** 、 *** 問政、調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崗位責任制的落實,負責考勤考核等工作;負責編制經費收支計劃、財務報表和按權限審批經費開支等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會和審計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指導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辦理。

(二)人事股(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干部考核、調配和統籌協調人才培訓規劃;負責干部職工年度考核、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直屬單位人事、勞資工作;指導干部職工的繼續教育、崗位培訓,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申報工作;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劃;負責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行政投訴電子監察實施監督工作。

負責局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等工作;組織指導黨員培訓和理論學習、職業道德教育與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負責建設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指導黨委歸口單位的黨建、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黨群、人民武裝、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

(三)法規監察股

負責組織制(修)定有關規劃建設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建設方面法律和法規解釋、清理、匯編、宣傳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考察、上崗發證報審工作;負責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負責擬訂相關的法律文書;協助開展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工作;協調處理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四)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市場管理股

宣傳貫徹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 *** 況統計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年度房地產發展規劃、開發建設量等指標;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申報、晉升級和年檢的初審工作。

負責擬訂住房保障地方規范性文件,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執行;負責組織編制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計劃,擬訂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方案;負責區內居民及住房困難群體的調查工作;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會同國土、財政、房產部門做好區級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

(五)城市規劃股

負責擬訂城市發展戰略及中長遠規劃,擬訂城區年度規劃編制計劃;組織審查、報批分區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報批專項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布局及規劃設計條件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建設項目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資質和城市測繪的管理;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珠三角城鄉規劃一體化及深莞惠規劃對接工作;負責各類規劃成果和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六)規劃用地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選址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組織編制《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協助對建設用地批辦后的跟蹤管理和用地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七)規劃報建股

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圖規劃報建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手續;負責城區規劃區內各項臨時建(構)筑物的審批;指導和管理建設項目的規劃驗線;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協助對各項規劃建設工程和臨時建(構)筑物批建后的跟蹤監察管理及報建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

(八)市政規劃股

負責市政交通、工程管線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綜合管線規劃的審查;負責路口開設方案的審查;負責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線工程的規劃報建,核發市政交通、市政管線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市政交通、工程管線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市政建設項目有關管線問題的.規劃協調;參與城市道路紅線和市政標高的規劃管理;參與各類城市規劃方案的審查;在地下管線普查成果的基礎上,參與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立;負責各類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線相關資料的歸檔、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設股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負責協調指導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市容、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建設項目的實施與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編制城建資金和城建項目年度計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統計填報城市建設有關報表;指導全區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行業實施特許經營制度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設施日常養護作業的市場化工作;負責組織戶外商業廣告場地有償使用權的招標。

(十)燃氣管理股

負責全區燃氣行業的管理;負責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制定年度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城市燃氣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燃氣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格審查和管理;負責燃氣設施改動許可工作;負責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和監督工作;負責燃氣安全管理的協調、組織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負責接受燃氣方面的舉報、投訴和燃氣企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和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協助組織燃氣行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十一)村鎮規劃建設股

對全區各鎮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擬訂全區各鎮、村莊規劃編制(修編)計劃;負責審查、報批全區各鎮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的培訓和宣傳工作;負責全區各鎮、村莊規劃建設有關報表的統計填報工作;核發各鎮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鎮建設工程的跟蹤管理和規劃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核發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組織各鎮規劃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負責建筑業企業、監理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工作,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筑市場管理、工程招投標、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宣貫建筑施工、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建設工程的造價審核和工程標底備案工作;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建筑業企業生產統計報表匯總工作;協助施工專業人員的培訓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負責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工程項目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文件審查工作的管理;負責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動力城市生活污水裝置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協助組織行業內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負責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項目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相關工程項目的實施計劃,制定建設進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招標,組織城建項目設計方案審查;負責組織協調建筑項目設計方案招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實施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二、其他事項

調整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與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隸屬關系,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成建制劃轉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惠陽區分局。

城市綠線的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 112 號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之一條 為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 ***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 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 *** 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 為規范我市園林綠地綠線劃定,確保綠線范圍內的綠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強青島市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全面發揮綠地作用,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青島市城市園林局提出。

本標準由青島市園林環境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起草。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劉文棟、馮宜冰、李衍良、邊光、邸林曉、孫杰。 本標準規定了青島市城市綠線劃定規范的定義、城市綠線的劃定、城市綠線的調整。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青島市行政區范圍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的劃定。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規范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CH 5002-1994 地籍測量規范

CJJ 48-1992 公園設計規范

CJJ/T 97-2003 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下列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城市綠線

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專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3.2

公園綠地

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

3.3

生產綠地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規范劃定生產綠地綠線的范圍僅限于國有性質的生產綠地。

3.4

防護綠地

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3.5 附屬綠地

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3.6

其他綠地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3.7

城市總體規劃

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3.8

分區規劃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布局地區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進一步安排。

3.9

控制性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3.10

修建性詳細規劃

以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4.1 城市綠線劃定的組織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現狀綠地組織劃定本市的城市綠線。并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 *** 審批后一年內完成綠線的劃定工作。

4.2 城市綠線的劃定深度

4.2.1 在城市的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應對城市綠線做相應深度的劃定。

4.2.2 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應該能夠確定綠地的性質、種類、位置和規模,通常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體現。對面積較大的公園綠地,規劃應在圖紙上明確綠線劃定的位置,并在文字中對其位置和面積作詳細說明。

4.2.3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規劃控制體系采用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相結合的原則。強制性內容含綠線控制坐標、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線、車行出入口方位,綠地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指導性內容含設計風格、種植方式、設施設置情況、公園步行出入口方位,綠地在建設過程中參照執行。編制的技術控制指標和規定應合理、務實、可行,指導性和操作性強,符合本市的特點和承受能力,可結合青島市的新、舊城區和建設的近、遠期分別制定不同的標準。

4.2.4 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的綠線是城市綠線劃定的實施線,應明確綠地規劃指標、綠化配置原則和方案,綠地界線和各控制點坐標。應能夠直接指導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綠線的劃定。

4.3 地形圖要求

4.3.1 地形圖應滿足現勢要求。

4.3.2 選取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于在綠地綠線外50m范圍;選取1:2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于在綠地綠線外100m范圍;選取1:5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于在綠地綠線外150m范圍;選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于在綠地綠線外200m范圍。如果綠地外毗鄰道路,則應在道路外之一排建筑物處截取。特殊地段地形圖應視現場情況而定,地形圖應能清晰表達綠地的空間關系。

4.3.3 地形圖比例按表1的規定選取。(根據綠地邊界復雜程度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地形圖比例。例如空曠的狹長地帶綠地可選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圖、居民區綠地可選取1:500比例尺地形圖等)。

表1 地形圖面積 小于50公頃 50公頃~100公頃 大于100公頃 比例尺 1:500或1:1000 1:2000、1:5000或1:10000 4.3.4 電子版地形圖應為矢量(dwg)格式文件。

4.3.5 坐標系選用青島市統一的坐標系。

4.4 現狀調查要求

4.4.1 對綠線內的土地利用情況,分類進行調查,并標明其位置和范圍。

4.4.2 對影響綠線劃定的土地使用情況,應進行地籍調查,并明確其位置和范圍。

4.5 城市綠線的劃定 ***

4.5.1 城市綠線的劃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的要求。

4.5.2 城市綠線的定位可用坐標法、地形地物法等。

4.5.3 綠線圖的編號 *** 按CH 5002-1994中5.2.2的編號原則編制。

4.5.4 城市綠線的劃定應根據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現狀綠地界定各類綠地的綠線,并對綠地內的構筑物逐一核實其合法性。

4.5.5 新建綠地

4.5.5.1 新建公園綠地

新建公園綠地的綠線劃定應符合CJJ 48-1992的規定。公園占地規模應符合表2的規定,并注明四至邊界。公園綠地內的建筑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標準,并劃定控制線。

表2 綠地類型 面積,ha 綜合性公園, 10 居住區公園 5~10 居住小區游園, 0.5 兒童公園, 2 動物園, 2 植物園, 40 其他專類公園, 2 4.5.5.2 新建生產綠地

劃撥土地的苗圃應劃入城市綠線內,綠線以四至邊界為依據,結合地籍線劃定。

4.5.5.3 新建防護綠地

4.5.5.3.1 市政設施綠地中的城市高壓走廊的綠線劃定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電壓,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每組導線中心線向兩側延伸距離,m 5 10 13 20 23 38 4.5.5.3.2 青島市生態間隔區的具體范圍、坐標以青島市人民 *** 批準的有關測繪資料為準。

4.5.5.4 新建附屬綠地

4.5.5.4.1 新建附屬綠地的綠線劃定應符合《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中綠地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建設項目的驗收劃定綠線。

4.5.5.4.2 城市內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m。

4.6 城市綠線的分級

4.6.1 城市綠線分二級進行劃定

——一級綠線包含青島市的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市內山頭綠地、生態間隔區、生產綠地、其他綠地、城市沿海岸帶200米規劃帶;

——二級綠線包含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公園綠地中的社區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4.7 城市綠線的劃定方案

4.7.1 方案編制成果應包括:文本、圖紙、附件,其中文本、圖紙應有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

4.7.2 城市綠線文本應包括:表達綠線劃定目標,對綠線劃定依據、原則等規定性要求及綠線四至的文字表格、表述等。

4.7.3 圖紙為綠線圖,其內容應包括現狀土地使用情況、綠線邊界、綠地面積、綠線邊界的文字說明(以北界、東界、南界、西界的順序按順時針方向依次進行說明),兩級綠線分別以綠色加粗線、細線表示。

4.7.4 圖紙的編繪應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4.7.5 紙質文檔在上報存檔時應疊成A4大小裝訂,上報行政主管部門時應疊成A3大小裝訂。

4.7.6 附件為基礎資料匯編。

4.8 城市綠線的方案審批

4.8.1 對綠線劃定方案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4.8.2 修改完成后報市 *** 審批。

4.9 城市綠線的界標設置及備案

4.9.1 市 *** 批準后的綠線方案,應確定綠線坐標及界標設置。測定坐標、埋設界標工作應委托給符合資質要求的測繪單位進行,界標的式樣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在不影響交通及景觀的前提下,混凝土界標的埋設深度可高出地面10cm。

4.9.2 將坐標填表登記造冊,填表樣式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4.9.3 根據實際情況,對界址點埋設界標,必要時可對綠地邊界進行圍檔。

4.9.4 定界完成后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5.1 城市綠線的調整應根據綠線級別的不同按法定程序報批。

——一級綠線的調整經園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報經市 *** 同意,按照國家、省、市的審批權限報批;

——二級綠線的調整經園林、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 *** 審批。

5.2 按 *** 審批意見重新調整綠線圖。調整后的綠線圖中應對照原綠線圖標注原綠線邊界,并說明和提供 *** 審批文件和依據,對現場界標和界址點重新設置、存檔。 (規范性附錄)

界標類型

界標種類和使用范圍 種 類 使用范圍 混凝土界標

石灰界標 在較為空曠的界址點和占地面積較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址點應埋設或現場澆筑混凝土界標,泥土地面也可埋設臨時性石灰界標。 帶鋁帽的鋼釘界標 在堅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點應鉆孔澆筑或釘設帶鋁帽的鋼釘界 帶塑料套的鋼棍界標

噴漆界標 以堅固的房墻(角)或圍墻(角)等永久性建筑物處的界址點應鉆孔澆筑帶塑料套的鋼棍界標,也可設置噴漆界標。 (規范性附錄)

界址點成果表

綠地名稱:

編號: 面積: (m)

計算: 檢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