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居住證需要哪些證件資料
辦理居住證需要如下材料:申請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房產權屬證明、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以及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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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居住證辦理需要什么條件
1、辦理居住證只需本人測繪資質辦理居住證需要的身份證測繪資質辦理居住證需要;
2、辦理居住證是免費測繪資質辦理居住證需要的
3、當地有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的測繪資質辦理居住證需要,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辦理,沒有該部門的,需到轄區派出所辦理測繪資質辦理居住證需要;
4、辦理流程——本人帶身份證到當地具有居住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照相(需說明是辦理居住證專用的相片),然后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相片、照相回執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所辦理即可(辦證部門有照相服務的,可以直接帶身份證前去辦理)

居住證辦理需要什么材料
辦居住證需要什么資料?
一、居住證辦理基本資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
2.當地的居住證申請表;
3.當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即:
①居住在自購住房的,須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②居住在租賃住房內的,須提供由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③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④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須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居住證辦理補充資料
根據不同情況,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房地產權證;
2.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3.集體宿舍證明;
4.寄宿證明。
三、就業人員居住證辦理所需資料
因為就業需要辦理居住證的,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合同;
2.社保繳費證明;
3.個體經營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四、投靠人員居住證辦理所需資料
1.結婚證復印件;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五、就讀、進修人員居住證辦理所需資料
1.本地錄取通知書復印件;
2.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證辦理流程
1.填寫居住證申請表并簽名;
2.拍攝一寸照;
3.事務中心受理后發出受理回執;
4.符合條件的辦理居住證并通知申請人領證;
5.領證。
辦理居住證需要什么資料
辦理居住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2、本人的相片,照片要求要看每個地區的規定,不同的地區,要求是不同的;
3、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1)以穩定居住為理由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證明材料;
(2)以就業為理由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等證明材料;
(3)以就讀為理由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 *** 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 *** 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 *** 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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